李家超近日不斷讀出《刑事訴訟法》第5條指中國有司法獨立。但係,睇返唔同嘅條文,無論係憲法原則定係執行規例都話俾我地聽一件事:「黨大於法」。如果修例通過,係呢個政權凌駕於司法嘅地方,又點樣保障被移交嘅港人可以有公平審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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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》:「貫徹落實憲法規定,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黨領導相關工作的法律地位。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載入人大、政府、法院、檢察院的組織法,健全黨對這些組織實施領導的制度規定,確保其始終在黨的領導下積極主動、獨立負責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。」可見,中國共產黨一直領導法院。
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》第4條訂明,共產黨的領導幹部有權就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:
「司法機關領導幹部......因履行領導、監督職責,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,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,口頭提出的,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。」